多选题 2013年2月,法院在审理某企业违法经营行政处罚案时查明,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企业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处罚的无效与不成立、行政诉讼判决方式[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不能成立。既然不能成立,而对于并不存在的行政行为,法院自然也就无从判决撤销。A项错误;很显然,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已经导致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自然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不再属于程序瑕疵。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据此可知,由于行政判决类型的法定化,对于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确认其无效。C项正确,D项错误。由于行政判决类型的有限性,明明是不成立的行政行为,却只能判决确认其无效,也凸显了行政判决制度与行政行为理论的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