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论述韦伯和舒茨对“行动”概念的不同看法。
 
【正确答案】(1)韦伯对于“行动”的看法 ①社会行动(包括不作为和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可见,社会行动本质上是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的个人的行动。社会行动具有针对他人的主观意义,只有具有主观意义的社会行动才是可理解的,才属于社会学的研究范围。 ②韦伯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 a.目的合理性行动(也称工具合理性或目的—工具合理性),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的行动; b.价值合理性行动,即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而不管是否取得成就的行动; c.情感行动,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情感状况决定的行动; d.传统行动,是由约定俗成的习惯决定的行动。 (2)舒茨对于“行动”的看法 舒茨的学术是从对韦伯诠释社会学关于“社会行动”的概念开始的。 ①舒茨认为,透过理想型的架构与检证才能层层解释人类行为的主观意向意义,并进而理解特定社会现象的意义。 ②舒茨同意韦伯所认为的社会科学的基本功能是诠释的,并且接受韦伯方法学上的个体主义,以及认为社会现象需透过理想型方能适当地了解。但是舒茨认为,韦伯诠释社会学的概念中对“意义”这个概念的论述是模糊不清的。这首先表现在:韦伯虽然将意义区分为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但却未曾认识到二者的根本区别。其次,他认为,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涉及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主观意义是“我”(即行动者)如何确立意义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时间的问题,而客观意义则指的是“我”(即行动者)与他人如何确立“主体间性”的意义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符号和沟通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