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一辆货运卡车,出资比例为4:2:2,由丙负责运营。一年后,甲在未告知乙、丙的情况下,将自有份额按市价转让给丁。乙获知该情况后提出反对,并要求打折受让该份额,丙则表示愿以丁的同等价格受让该份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自己的份额尚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在未告知乙、丙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无效。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与丁同等出价的条件下,丙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乙的出价与丁不等,不是同等条件,不涉及优先购买权。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丁仅与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如该转让行为被法院判决为无效,丁应该向甲索取赔偿,不能请求乙和丙赔偿。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