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化工厂自2005年10月开张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并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2006年1月,因产品积压,部分客户欠款没有收回,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市国税局催缴两次,该化工厂都没有理会。市国税局经局长批准后,派税务人员扣押、查封、拍卖了该厂的一批化工产品,并以拍卖所得抵缴1月份所欠税款。该化工厂对国税局的做法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并非不主动缴纳,而是确系存在实际困难,因此与国税局发生了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该化工厂与国税局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纳税争议的处理问题。化工厂认为自己并非不主动缴税,因此对国税局税务人员对其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进而发生争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该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概括起来,纳税人对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不服,必须“先复议再诉讼”,对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不能逾越;而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争议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如处罚、强制执行或者税收保全等)不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非征税行为,“可复议可诉讼”。本案中,化工厂对于国税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属于非纳税争议,因此可采用“或复议或起诉”的程序,化工厂可以在国税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60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国税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化工厂也可以在国税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