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补充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故本题选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