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论述汉代的诉讼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案件的起诉 汉朝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负有纠举罪犯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劫”;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案件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到官府控告,官府如果受理,便立案办理,类似于现代的自诉,汉朝称为“告”。但是,法律对自诉案件的控告有严格限制:百姓告状或举报犯罪,必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非举报他人反叛大逆之类的罪行,不得越级告诉扩更不得向皇帝提出直诉。另外,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告者以不孝罪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诬告者反坐。 (2)拘捕与审理 汉代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一旦有人检举犯罪,被告人即被官府拘捕,不必经过侦查取证程序;甚至干连佐证人员也要拘禁起来,防止串供或作伪证。通过审理证实被告人确实无罪,再予以释放。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是以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前提,自然漠视被告人的个人利益。汉代实行上请和恤刑制度后,对被指控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达到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的拘捕,须请示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对老幼、侏儒、孕妇、残疾人的监禁,予以免戴械具的优待。对其他在押犯,则要加戴械具。汉朝称审讯案件为“鞠狱”,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仍是“五听”。为了取得口供,允许使用刑讯。在取得被告口供三天后,还要再次询问被告人,与前次讯问的口供进行比对,叫做“传复”。这体现了对口供的认可比较慎重。审讯案件也要注重其他证据,这些都是定案的依据。 (3)判决与乞鞫 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鞠”。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叫做“论,’(读鞠已,乃论之)。承办案件的官员不得越级行使审判权。除有上请制度给官僚贵族以法律特权外,遇有疑案不能决者,也应逐级上报请示。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难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这就是汉朝开始确立的“奏漱”制度。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朝廷,由廷尉或皇帝作出最后决定。在中国封建社会,死刑案件的最后判决权,一般都收于中央政权手中。这叫做“奏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叫做“乞鞠”。乞鞠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不予复审。 (4)录囚 录囚是从汉代开始实行的一直延续到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是指皇帝或 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其本意在于检查下级有无枉法裁判行为,但客观上也起到发现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的积极作用。对于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也可起到催促尽早结案的作用。 (5)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是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特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本是一部编年史,经孔子修订后,被奉为儒家经典的代表作。汉武帝时期“罢黝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主张审判案件也应以儒家思想为依据。春秋决狱强调“论心(原情)定罪”,要求考察当事人作案时的主观动机,凡是符合儒家思想的即是“善”,哪怕违反法律,也可以免于法律制裁;相反,不符合儒家思想的即是“恶”,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此种断案方法容易导致擅断,但却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