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已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
  •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某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