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正确答案】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一般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 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应当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二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予以处理。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即此裁定为对该死缓判决核准的终审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或者复核提审后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此外,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应该写出报请复核的报告、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不能多案一报。对于某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在报请复核时,应将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证据一并上报,不得有所保留。
   (2) 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缓案件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3) 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复核后,应当分别情况,对案件作出以下处理:①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适当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核准。②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③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量刑畸重的判决,应当用判决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一般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改变案件的管辖,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