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于1997年10月份,按CIF条签订一出口8万台电视机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8年1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信用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开证行不能拒付。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开证银行未经受益人或议付银行等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根据《CUP500》第9条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信用证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本案中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所以原信用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