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其异同。
【正确答案】(一)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经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联合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它的职能是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并为联合国及其机构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1) 诉讼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诉讼当事国指联合国会员国、规约当事国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国家。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以提交诉讼的当事方自愿为基础,分为三类:
   a.自愿管辖:是在争端发生后,经当事国协定提交的案件;
   b.协议管辖:是在缔结有关条约时已约定将条约事项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接受了条约中的有关条款就有接受管辖的义务;
   c.任意强制管辖:由《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属任意条款,但是接受此款下列事项法院当然取得强制管辖:i、条约之解决;ii、国际法之任何问题;iii、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iv、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依照第3款规定,在声明接受第2款时可以作出保留:限定期限(只在声明的期限内接受强制管辖)或限定数个或特定的国家(而不是“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或限定事项范围(而不是接受规定的全部事项)。此外对法院有无管辖权的争议,由法院裁决。
   (2) 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安理会得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得随时以大会授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依照《规约》,可以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是由联合国宪章授权之“任何团体”。实际中,有权和提出过咨询请求的只有联合国机构,包括: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行政法庭要求复核判决的申请书审查委员会。咨询管辖可以由国际法院决定进行,国家无权反对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咨询管辖提出的咨询意见只具有咨询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联合国秘书长、会员国不能向法院请求咨询。
   (二)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1998年在罗马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而设立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它是世界历史上首个普遍性的、不限于审判战争罪行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任务是审判那些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侵略罪等引起全球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个人。法院由18名独立的法官组成,其组织机构包括了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三个审级,审判庭的判决允许上诉。
   国际刑事法院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如下特点:
   (1) 固有性:即加入《罗马规约》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必再表示同意。
   (2) 并行性:即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都可以对规约所列罪行行使管辖权。与此相联系,是其补充性特征。
   (3) 补充性: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只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只有一国在不愿意或不能够对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一种妥协。
   (4) 普遍性: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仅考虑犯罪的性质,而不考虑犯罪实施地、被指控人或罪犯的国籍、被害人的国籍等。当然这仅仅是对缔约国而言,但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非缔约国也可能受此约束。
   (三) 由于两个国际常设司法机构的性质不同,导致了二者的管辖权具有显著的不同:
   (1) 在管辖权的取得上,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基础,即使一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就当然取得对该国的管辖权;而国际刑事法院取得管辖权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固有性,只要一国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2) 在管辖的事项上,国际法院可受理的争端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当事国之间的一切法律争端;而国际刑事法院的属事管辖范—围则限于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3) 在管辖的对象上,国际法院仅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即只有国家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而国际刑事法院的对人管辖权范围则只限于自然人,不能对法人或国家行使管辖权。
   (4) 在时效管辖方面,国际法院并无特别的规定,其受理的许多案件源起于国际法院成立之前,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溯及力;而国际刑事法院仅仅对《罗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5) 在管辖权的行使上,国际法院不存在与国内管辖权的交叉,国际法院管辖的事项是国内法院无法受理的;而国际刑事法院则与国内法院行使并行管辖权,并且是国内法院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只有在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四) 作为国际司法机构,二者在管辖权方面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1) 二者一般均只对当事国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在非缔约国自愿时,也可接受法院的管辖。
   (2) 二者的管辖事项均涉及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五) 作为常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方面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更多的是二者显著的不同,这是由二者的目标和宗旨所决定的。由于国家之上不存在超国家的立法机关,所以,国际法的执行和对国际法上责任的追究,历来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难题。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使得国际法在惩治国际罪行方面有了强制执行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