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的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林某负有给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但是为了逃避该义务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孩子具有撤销权;其撤销权由其监护人李某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