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85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则是指《环境保护法》第41条,它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即构成免责事由之一。但注意,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可构成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必须经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而仍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本案中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所以不能免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