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阐述初始土地登记与变更土地登记的区别和联系及其各自的工作程序。
(1) 土地登记的类型
①依法律意义分为契约登记(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Deeds)、 托伦斯登记(Torrens System) 和产权登记(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Title) 三种类型。
②按登记时序和涉及范围分为初始土地登记与变更土地登记。
③依登记区域分为城镇土地登记和农村土地登记。
(2) 初始土地登记与变更土地登记的区别和联系
①区别
a.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其全部土地或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 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 以及名称、 地址、 用途的变更或注销的土地登记等。
b. 初始土地登记一般是统治者取得政权后所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登记, 也有的发生在国家法律政策重大调整后或出于统治者某种需要而开展的重新登记。 登记涉及的范围广, 工作量大; 变更土地登记仅涉及发生变更的地块, 它是土地管理部门日常地籍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 经变更土地登记, 须更换、 更改或注销土地证书或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②联系
变更土地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 在所有权、 使用权发生变化情况下所进行的改正登记, 是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 保证正常的土地权利的运转所必须完成的法律程序。
(3) 初始土地登记的工作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是指国家依照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运作步骤。 登记工作的步骤一般是: 申请一调查一审批一注册一发证。
(4) 变更土地登记的工作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基本一致, 即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一变更地籍调查一审核批准一注册登记一更改或更换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