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迭之日起生效。1994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请问:(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为什么?(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奈第2款,“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为沈阳市,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华侨之间要求离婚,一般由其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共同居住地为日本东京市,故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第12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不具有上速情形,所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承认是正确的。同时,根据前连规定第13条,承认应以裁定方式作出,沈阳市中毁人民法院承认判决的形式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