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甲企业2007年1月份发生下列进口业务:
(1) 采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原材料国外成交价为300万元,发生运费5万元,保险费2万元,最后70/%的加工出口,出口价400万元,30/%的加工转为内销,销售价150万元;
(2) 以租赁方式进口一项设备,其中设备价值300万元,租金30万元;
(3) 把一项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该设备价值150万元,修理费8万元,料件费10万元,运费2万元,保险费1万元;
(4) 如果该企业位于保税区,免税进口一项设备,设备价值210万元,海关监管期为4年,企业使用16个月后经海关批准转售国内其他企业;
(5) 进口一批原材料,境外成交价为500万元,无运费和保险费(已知同期公布的同地运费率为价格的1.5/%);
(6) 进口一批原材料250万元,发现其中10/%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予以退货,出口方同意更换,进货方取得更换进口的产品。
已知: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
请计算上述各项应纳的进口关税。
【正确答案】(1)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免税原材料属于保税货物,按照我国的规定,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如果在限期内复运出口就不征税,如果转为内销,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本题中的原材料经加工后,30/%的转为内销,这部分应补交税款。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30/%的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300+5+2)×30/%=92.1(万元)。
应缴纳的关税=92.1×20/%=18.42(万元)。
(2)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30x15/%=4.5(万元)。
(3)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应纳关税=(8+10)×15/%=2.7(万元)。
(4) 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应限于保税区内使用,保税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全部销往国外。前述货物和产品未经批准不得转让、销售到非保税区;如经批准转让、销售到非保税区的,要按照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并照章纳税。
该设备的完税价格=210×[1-16÷(12×4)]=140(万元)。
应纳税额=140×15/%=21(万元)。
(5) 陆运、空运、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运费=500×1.5/%=7.5(万元)
保险费=(500+7.5)×3=1.52(万元)
完税价格=500+7.5+1.52=509.02(万元)
应纳关税=509.02×20/%=101.80(万元)。
(6)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因此经过更换重新进口的产品不再征收关税,只对原货物征收关税。
应纳关税=250×20/%=50(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