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A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注到A公司2020年度下列有关金融工具业务及其会计处理事项:
(1)A公司与甲投资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20年3月15日甲投资机构向A公司支付100万元。3个月后,A公司应当向甲投资机构支付价值100万元等值的A公司的股票以结算该合同。其中,股票数量以到期日的前一工作日的收盘价为基础进行计算。A公司将该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2)2020年4月1日,A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450万元,2020年3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435万元。A公司将债券出售给丙公司时,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2020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500万元,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0万元。预计2020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元。A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继续确认该债券,同时确认期权10万元。
(3)2020年5月22日,因流动资金短缺,A公司将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债券(丁公司)出售40%,出售所得价款已通过银行收取。针对剩余60%的债券,A公司计划以公允价值进行业绩考核,并基于其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决策。处置日,A公司将所持有丁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4)A公司生产产品所需的戊原材料采用进口采购方式,该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且总体上涨趋势明显,根据2020年预算数据及业务发展计划,A公司决定利用境外衍生品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针对该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总体上涨的情况,采用卖出套期保值方式进行套期保值。
(5)A公司近几年正在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激励高管团队,提高企业凝聚力,A公司拟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实行股权激励,在讨论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后,决定将单独持有A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纳入激励对象范同。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1)至(5),逐项判断A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对不正确的,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1)处理不正确。 理由:属于将来须用或可用A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A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因此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核“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知识点。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正确答案】事项(2)处理不正确。 理由:由于期权的行权价(500万元)大于行权日债券的公允价值(350万元),因此,该看涨期权属于重大价外期权,即A公司在行权日不会重新购回该债券。所以,在转让日,可以判定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丙公司,A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券。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核“金融资产转移”知识点。 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能够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正确答案】事项(3)处理正确。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核“金融资产的分类”知识点。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正确答案】事项(4)处理不正确。 理由:A公司不应采用卖出套期保值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因为卖出套期保值主要防范的是价格下跌的风险,买入套期保值才能防范价格上涨的风险。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核“套期保值方式”知识点。 卖出套期保值指套期保值者为了回避价格下跌的风险,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的现货商品或资产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该商品或资产为标的的期货合约,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的同时,将原卖出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从而为其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的交易进行保值。
【正确答案】事项(5)处理不正确。 理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核“股权激励的对象”知识点。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是,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