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8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图书的订单,订单中详细列明了订购数量、交货日期等,并要求乙公司在接到该订单之日起3日内向甲公司发出确认函。乙公司8月6日接到订单,于8月10日向甲公司发出确认函,同时寄出该批图书。甲公司收到图书后,拒绝接受。关于本案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表述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图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含有订购数量、交货日期等条款,其内容具体明确,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为要约。可见,A项表述错误。《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据此,乙公司应当在8月9日前发出承诺,否则为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由于乙公司在8月10日才发出接受订立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可见,C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既然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则尚处于合同订立阶段,还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可见,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