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学中的近因原则及判定近因的方法。
(1)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以引起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决定保险人是否赔付的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判定近因的方法
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致损,是指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履行赔偿责任;反之,不负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是指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这些原因都是损失的近因。判定原则如下:
a.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b.多种原因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c.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
d.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另一种是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
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
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但各原因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