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伤残补助金为马俊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马俊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桦集资入股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能。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因此,常生应当分得补偿款,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常生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马飞作为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在马明先于被继承人张桦死亡时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代位继承张桦的遗产。马明在马俊死亡后死亡,因此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有权转继承马俊的遗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