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女婴,出生7个月,2008年10月7日因发烧去甲市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周某问明病情后即开处方,并为婴儿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药品名不详。婴儿回家后持续发烧多日,此间曾经他人注射治疗,并在婴儿臀部留下四个针眼,但婴儿高烧仍不退。2008年10月8日下午入住乙省医院治疗,住院四日后婴儿死亡,省医院死亡报告的结论是:由右臀部感染引起绿脓杆菌败血症,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婴儿的父母吴某、郑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查:医生周某系合同制工作;婴儿入住省医院后,省医院的病历被人改过,且省医院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进行。
在不考虑法律溯及力问题基础上,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医生周某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医生周某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生周某不是医疗机构,而是个人,自然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至于医生是否属于合同医生,不影响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市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市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让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吴某、郑某就应当举证证明市医院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市医院有过错,就不能让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交代的案情看,尽管医生周某在婴儿臀部注射一针,但是在该注射之前,婴儿也是在发烧,即便周某注射完毕后,婴儿送往省医院治疗之前,婴儿仍继续注射了四次。在这期间,到底哪一次注射导致婴儿病情恶化,是无法推断的。除非婴儿的父母吴某、郑某举证证明确实是市医院注射所致,才能由市医院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吴某、郑某并未提供任何有关市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因此,市医院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省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省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患者发生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外,省医院在诉讼过程中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的全部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