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以及债的消灭等知识点。A项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除不可抗力之外,还包括客观障碍。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本题中,双方结婚时处于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两人的结婚就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故徐静在离婚后1个月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并未届满,故A项错误。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客观上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混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合同、债务更新等。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存在时方能成立,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就当然消灭。《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一般发生在继承和企业兼并中,此时,债的关系一方不复存在。本题中,唐文广和徐静二人结婚后,双方仍存在,夫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我国现有法律也不承认妻子嫁给丈夫后主体资格消灭,因此结婚行为并非债法上混同,不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故B项错误。
C项涉及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前提是二人互负债务,而本题中,徐静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在唐文广房屋的行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产生向唐文广支付住宿费的债务,所以C项错误。
D项涉及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唐文广按时还款,不应支付徐静利息。但是,唐文广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按照《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唐文广仍应当向徐静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D项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