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120万元债款,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欠广宁公司150万元债款。这两笔债款均已到期。广宁公司向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讨要欠款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还款30万元给广宁公司,并向广宁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余下的120万元,但同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一直不向神码电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于是,2004年10月7日,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120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的另外两家债权人甲、乙两公司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11月9日,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广宁公司均摊120万元的债款。广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辩说自己具有优先权,因为这120万元的债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
问题:

问答题 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可否把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正确答案】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是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答案解析】[考点] 代位权诉讼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神码电子公司,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应为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问答题 广宁公司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120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是否可以?
【正确答案】可以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中广宁公司要求神码电子公司所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120万元账款拨到自己的账上,正是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问答题 如果在诉讼中,广宁公司胜诉,其诉讼费应由谁承担?怎样支付?
【正确答案】应由神码电子公司承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费的承担上,《合同法解释 (一)》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考生在解答时,应以《合同法解释 (一)》的规定为准。
问答题 为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保护,神码电子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对谁行使?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向广宁公司行使抗辩权。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入主张。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本案中,神码电子公司对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广宁公司主张。
问答题 相对于甲、乙两公司,广宁公司对神码电子公司的债务是否享有优先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享有优先权。因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抵押质押等物权,特殊的物权才有优先权,代位权仍属于债权的延伸,没有优先权。
【答案解析】[解析] 依债权平等性原理,同一债务人之上成立的债权,并不以成立先后不同等理由而有优劣之分,因而广宁公司之债权并不优于甲、乙公司的债权,三方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
问答题 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连发生物技术公司、广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其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本案可以合并审理。广宁公司与甲、乙两公司为共同原告,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为第三人,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所以,本案中的两个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问答题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哪一个法院?
【正确答案】以神码电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题题干未详细交代确定级别管辖的信息,故本问只要答出地域管辖的要领即可。
问答题 本案最后应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本案最后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
【答案解析】[解析] 依债权平等性原理,同一债务人之上成立的债权,并不以成立先后不同等理由而有优劣之分,因而广宁公司之债权并不优于甲、乙公司的债权,三方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