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通过对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现代法律部门的不适性分析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缺陷及经济法的独立性。
【正确答案】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要点:苏联法学界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有两个经典的命题,即必须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继受苏联的通说,法的部门划分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缺陷。在现代条件下,生产和交往的社会化程度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日益提高,法律调整的最佳方式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是对同一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社会性、专业性的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调整,由此产生了许多不能按照传统理论归类的法律现象,如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等,这说明在现代条件下,试图仅依据是否运用单一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的性质来判定一个法律部门,已经失去了客观基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缺陷主要有:第一,这一理论把法律部门的划分归结为对社会关系性质的机械反映,忽视了人类认识过程中的能动性和主观性。从根本上说,法律部门及其调整方法都是由其调整对象决定的,但是调整对象本身并不存在天然、客观的标记来供人研判,而是法学家经过主观研究而加以揭示。传统观点把法律部门的划分归结为客观状态,忽视它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学术活动,陷入了机械唯物论的泥沼。第二,传统理论把产生于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和20世纪苏联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法理学当做经典,陷入了盲目崇拜。无论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典化运动,还是苏联时代的法理学,都只是特定历史阶段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成果,但是法律部门的历史演进是从一个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再到近代法典化和传统法律部门划分阶段,最后到现代建立在经济社会关系不断社会化和复杂化基础上的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的法律部门划分这样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新兴的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现象的发展必将催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深刻变化。第三,传统理论把法律部门看成是割裂的板块之间的关系,而实际上法律部门之间是交叉渗透、交互作用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能决定一类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某一个法律部门也不只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第四,按照传统理论的逻辑,“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中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由此产生的逻辑矛盾是在极为有限的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的情况下,传统划分标准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和迅速增长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无所适从,必将陷于有限的调整手段与现实法律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逻辑矛盾。
   (2)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及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法的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的差异,而不再是决定法律调整手段差异的社会关系之抽象性质的不同。因此,要对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现象加以科学的划分,必须按照主客观一致、以主观为主的指导思想来确定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由实践需要决定的立法者或统治者在法律调整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关注或不关注,是现代法的某个部门成立与否的重要标识。通过对传统“客观论”的改造,按照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以调整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或解决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或几个核心的立法或法规,加上相关的法规群,再辅之以外围法规,就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的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基于不同的调整角度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样的法规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也是一种中性的组织制度,在调整公有财产和公有主体投资经营的角度它们是经济法,在市场主体一般的结社、权益抗衡协调的角度它们又是民商法。而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的交叉,应被视为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条款,就是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结合部。
   总之,数量适宜的一定的法规,只要有确定的宗旨和一定的特殊任务、功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又属于一定的范围或领域,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一方面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如国家直接介入生产、流通,而不再仅对其作外部的行政管理,或者既有的某种社会活动领域的重要性空前提高,同时主观方面国家按照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对由该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制定了系统的经济法律法规,法学家对该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形成经济法的总论与学说,则称之为经济法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