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甲某因盗窃罪服刑4年后于200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没有正当工作,一直想谋划件“大事”。2009年12月,他盯上了一位开店的女老板,于是打电话将朋友乙和丙招来:“我发现有个女老板很有钱,开个跑车上下班,自己有好几个店!绑了她能要个50万!”乙、丙立即答应下来,三人分头去买刀、租车、跟踪。28日晚上9点多,他们开着车子等在女老板赵某的必经之路上,赵某经过时,甲立即开车将赵某的车逼停,几人下车冲上去拉车门。赵某早就见事不妙把车门锁好,正在打电话报警,三人见状只好谎称问路后逃跑。到甲的租住处后,乙说杀个人沾点血就能顺利,甲提出他认识一个女孩于某,三人开车到了于某家楼下由甲打电话将于某约出,于某上车后,三人即将于某眼睛蒙住商量如何杀她。于某听到赶紧求饶,三人考虑到在车上杀人太不吉利,于是相继强行与于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将于某带到乙家,由乙看管,寻机杀掉。甲、丙离开后,于某苦苦哀求并答应回去后准备10000元送给乙某,乙某放了于某,事后告知甲、丙说已将于某杀死沉到河里。在放于某之前,乙拍了于某的裸照,说如果于某不送钱,就将裸照发到互联网上。于某出门后直接到派出所报案,甲某三人被抓获。
问题:分析三人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定罪方面:(1)在试图绑架赵某的案件中,甲乙丙三人主观上具有绑架赵某勒索钱财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为了实施绑架行为买刀、租车、跟踪,后在赵某必经的路上将赵某的车逼停,并下车拉赵某的车门,但是由于赵某见势不妙锁好车门并打电话报警,而没有得逞,由此可见,绑架行为未得逞是由于甲乙丙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甲乙丙三人构成绑架罪未遂,且属于共同犯罪。
(2)在试图杀害于某的案件中。甲乙丙已将于某控制,并且共谋杀害于某,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但是客观方面,由于三人认为在车上杀人不吉利,将于某交给乙看管,伺机杀掉,后来由于于某苦苦哀求,乙自动放弃了杀害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但是甲乙并没有放弃杀害乙的想法,而是伺机杀于某,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甲乙丙在准备杀害于某的过程中,相继强行与于某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不构成共同犯罪。
(3)乙某在看管于某期间拍下于某的裸照,并以发到网上相威胁勒索钱财,主观方面乙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是在客观方面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刑事责任方面:
(1)甲构成绑架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及强奸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案发时,甲处于前罪,盗窃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因此构成累犯,所以,对甲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2)乙构成绑架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中止、强奸罪以及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当数罪并罚
(3)丙构成绑架罪未遂、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