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某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某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两千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某问邹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某答:“没干什么。”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问题:  

问答题

张某、邹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中,张某、邹某系盗窃罪的共犯。在二人没有认出对方之前,是同时犯。同时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同时犯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却无共同故意,各行为人应只对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在二人认出对方之后,便达成了犯罪的合意,共同实施盗窃,因此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对于邹某应该怎么处理?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邹某应该以盗窃罪和放火罪并罚。邹某同时构成放火罪,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从而引起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对于张某应该怎么处理?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为入室盗窃,但张某不构成放火罪。邹某的放火行为系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从本案情况来看,张某不知道邹某在电炉子上面放了纸箱,因此其对于放火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