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题说明
本专利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包括无效实务题和撰写实务题两部分。
第一题无效实务题
专利权人李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带吸管的饮料容器”,专利号为ZL201020123456.7。
请求人王某针对该专利于2010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随后请求人王某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
专利权人李某委托甲专利代理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假设应试者作为甲专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
1.撰写2010年12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撰写2010年12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3.简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4.简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宣告理由增加”以及“请求人举证期限”的有关规定。
应试者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及本节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第二题 撰写实务题
专利权人李某随后又提供了一份记载其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委托甲专利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应试者接受指派具体办理。要求应试者:
根据李某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说明,考虑由该“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1~3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为李某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另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吸管和封口部,其特征是:所述吸管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该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封口部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吸管的上段和下段上分别设有弹性部分,吸管上段的弹性部分使得吸管伸出容器本体外时可以弯折任意角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保护部为多条档杆。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多条挡杆沿吸管的径向延伸,且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分布。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食品包装领域,具体地属于饮料容器。
背景技术
目前在饮用矿泉水、汽水、可乐、凉茶等饮料时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塑料或玻璃饮料容器本身没有吸管,而消费者忘记随身携带吸管,这就会遇到想喝饮料而身边又没有吸管,容器口对着嘴饮用,在容器盖盖不到的边上,会带有灰尘、细菌等。各种饮料类的容器包装和长途搬运中受污染的容器体外表上的细菌,不知不觉地传给了饮用的消费者,危害着人们的健康;二是另外找一根吸管,投进容器内,顺着管吸用,如果用吸管时,吸管经过一人或多人的手接触,会带有细菌,这样容易把细菌带进体内。另外,因为吸管是单独制作的,不能完全与规格不同的饮料容器匹配,常常由于吸管过短无法使用,使消费者用嘴直接对饮料容器口饮用。现在饮料容器外面也有附有包装好的吸管,但是在取吸管时手上的细菌也会传到吸管上。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吸管和封口部,吸管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封口部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
吸管的上段和下段上分别设有弹性部分,吸管上段的弹性部分使得吸管伸出容器本体外时可以弯折任意角度。
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保护部为多条挡杆,多条挡杆沿吸管的径向延伸,且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分布。
本实用新型吸管可以伸缩,方便装于饮料容器内,而且此种吸管能适应不同规格饮料包装需要,方便、经济、实用、卫生。避免了吸管单独摆放暴露在外受到污染,也避免了消费者找不到合适吸管直接对容器口饮用饮料的不卫生现象。只要一打开饮料的盖子,便有一根干净的吸管弹出来。不饮时,盖上盖子,吸管也会顺着盖子被压下去,当下次要饮用时,盖子一开,吸管会弹出来。饮用的整个过程中,手不会接触到吸管,防止了病菌的交叉感染,保证饮用绝对卫生。不用保管吸管,不用四处找吸管,带来了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第一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2是第一实施例打开盖子时吸管伸出的示意图;
图3是第二实施例饮料纸盒吸管伸出的示意图;
图4是第三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5是第三实施例打开瓶盖时吸管伸出的示意图;
图6是第四实施例易拉罐内放置吸管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
如图1、图2所示的本实用新型的第一个实施例,吸管3置于饮料瓶1内,吸管3也可以设在饮料瓶中央或饮料瓶的内壁上。在吸管3上设有可伸缩的弹性体4。一经打开瓶盖2,由于弹性体4的弹性作用吸管3就会自然弹出来。所述吸管3上的可伸缩的弹性体4为螺旋弹簧状。或者,吸管的一大半截是直的,另一小部分是弯的,总之吸管产生有压缩弹性。在生产过程中,吸管头比瓶身高出几厘米,把吸管放进瓶内后,盖瓶时瓶盖口会轻易地把吸管压进瓶内。
如图3所示的本实用新型的第二个实施例,上述具有弹性体的吸管3也可以用于纸盒,纸盒8内设有吸管3,打开盒盖时,吸管3伸出瓶口,吸管3通过连接圈10与盒盖活动连接,即吸管3套在连接圈10内,可以上下滑动。
如图4、图5所示的本实用新型的第三个实施例,吸管13置于饮料瓶11内,吸管13也可以设在饮料瓶中央或饮料瓶的内壁上。在吸管13上设有可伸缩的弹性体14。吸管13一经打开瓶盖12,由于弹性体14的弹性作用就会自然弹出来。为了避免因弹力过大使得吸管蹦出瓶外,或伸出瓶口过长,在吸管中间的适当位置设有沿吸管径向延伸的挡杆19,优选多条档杆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分布。
如图6所示的本实用新型的第四个实施例,上述带有挡杆的吸管13也可以用在易拉罐中。吸管13伸出一段距离后,挡杆9与容器的相应部分接触阻止吸管进一步伸出,例如与瓶子的瓶颈下沿或易拉罐的顶部相接触。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正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020123456.7、名称为“带吸管的饮料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装弹性吸管的饮料瓶,包括饮料容器1、吸管2和盖子3,吸管2置于饮料容器1中,在吸管2上设有之字形、弧形或波纹管型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盖子3时使吸管2上段伸出瓶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自然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吸管的上段和下段上分别设有弹性部分,吸管上段的弹性部分使得吸管伸出容器体外时可以弯折任意角度”,该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实用新型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3中使用了功能限定“保护部”,但实施例中只给出了保护部为挡杆一种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该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而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5不清楚
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保护部”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多条挡杆”缺乏引用基础,使得权利要求4、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4、5不清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王某
2010年11月15日
对比文件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关内容
一种内装弹性吸管的饮料瓶。图1、图2、图3为本实用新型结构原理图。
本实用新型由饮料容器1、吸管2、盖子3构成,吸管2装在饮料容器1中,瓶盖3盖在瓶子1上,其中吸管2为曲线结构,可制成之字形(见图1)、弧形(见图2)、波纹管型(见图3)等任一曲线形状。在生产饮料时即将吸管放入瓶子中,开启瓶盖时,吸管利用其自身弹性自动弹出瓶口供直接饮用,解决了另带吸管的不便,减少了吸管的污染机会,具有安全、卫生、方便等优点。

对比文件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比文件2说明书相关内容
一种瓶中折叠式吸管。
图1为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构造图;
图2为折叠在瓶中的示意图。
本实用新型中的吸管由上伸段1、弯曲弹簧段2、支撑段3、弹性段4和瓶底段5构成,其特征是各段依次连接,共为一管,弯曲弹簧段2为弹性皱纹段,弹性段4为硅胶制成段,其套在瓶底段5和支撑段3之间。在支撑段3与瓶口接触处还设有卡管器6。
在使用时,把组装好的吸管消毒、杀菌后放置进未加盖的、已灌装好的饮料瓶中,在加盖时,由于吸管受到外力的作用,弹性段4发生了弹性变形,将长度小于饮料瓶的瓶底段5平置于饮料瓶底。
饮用时,打开饮料瓶盖,由于吸管所受的外力消失,吸管利用自身的弹性伸出瓶口,把上伸段1从卡管器6上打开,把卡管器挂在瓶口,即可使用。

请求人王某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5日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结合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2详细说明了请求无效的理由,现补充提交对比文件3证明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装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饮料容器、吸管2和盖子1,吸管2置于饮料容器中,在吸管2上设有可压缩/延伸的弹性部分,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盖子1时使吸管2上段伸出瓶外;吸管2的上段和下段上分别设有弹性部分,吸管上段的弹性部分使得吸管伸出容器体外时可以弯折任意角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自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王某
2010年12月13日


对比文件3说明书相关内容
一种内装吸管的饮料容器。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本发明在饮料包装内预置一种无毒弹性材料制成的可伸缩吸管,其中吸管2上段一部分制成弹簧状,吸管中段一部分也制成弹簧状,使用前弹簧状部分处于压缩状态,吸管下口位于容器底部中心,上口定位于容器开口盖1,当容器开启后吸管弹簧状部分借助弹力弹出容器口。
本发明既保证可伸缩吸管及饮料不受污染,又使得饮用时吸管能够弯曲任意角度,方便饮用饮料。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
为了提供一种可以在打开上盖时吸管自动伸出,以增强趣味性的饮料容器,李某又发明了一种更方便饮用的饮料容器,而且该容器在饮用完其中的饮料后还可以做水壶用。其中:
图1为结构示意图;
图2为关盖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3为关盖状态容器盖外形示意图;
图4为开盖状态容器盖外形示意图。
参见图1、图2,采用球面容器盖,由内盖1和外盖2构成,其中,内盖1为半球状,外盖2覆盖在内盖1的外面,并可分别相对内盖1翻转到内盖1的左半边或右半边的位置。
内盖1与螺纹连接口3螺纹连接,内盖1上有一通孔4,通孔4中插入并固定有吸管5,吸管5的底端插入在容器本体6的底部,吸管5的顶端从内盖1的通孔4中伸出,所述吸管5为可弯折的胶皮管,在内盖1的表面,设置有用于容置向一边弯折的吸管的管槽7。外盖2是以例如其两侧销柱8铰接的方式连接在内盖1上的。
为了便于对外盖2进行翻转操作,可以在外盖2上设置突出的手持盖缘9,当然,外盖2也可形成为例如兔子之类的小动物,这时以小动物的耳朵作为手持盖缘。为了方便使用,可以在外盖2上,对应于吸管5伸出的位置处,设置槽口10,在内盖1的相应位置的底边上,设置有可封堵该槽口10的封门11。
图3示出了外盖2相对内盖1翻转关盖的状态。如图3所示,当小孩不用该饮料容器时,小孩用手推外盖2上设置的盖缘9,使外盖2相对内盖1翻转,就可以将吸管5从内盖1的通孔4中伸出的伸出端遮蔽,小孩的手等部位不会与吸管5接触,这样,可保持吸管5处于卫生的状态。
如图1、图4所示,当需要饮用容器中的饮料时,以与上述翻转方向相反的方向推盖缘9,将外盖2翻转至内盖1的左半边,外盖2上的槽口10正巧对准内盖1上的通孔4,吸管5从内盖1的通孔4中伸出的伸出端脱离外盖2的压制,在其本身弹性的作用下从弯曲在外盖2里面的状态变为位于槽口10中的伸直状态。此时,外盖2呈开启状态,可通过吸管5吸取容器中的液体。
图2、图3所示,当外盖2翻转至内盖1的右半边,吸管5被外盖2压入内盖1的管槽7中,此时,外盖2呈如图2、图3所示的关闭状态,内盖1上的封门11正巧对外盖2上的槽口10形成封堵。
为了便于提携,可以在容器本体6的颈部设置手提袋12。
当容器中饮料饮完后,通过拧开内盖1向容器本体6中灌入饮用水,就可做水壶使用。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附图
【正确答案】一、无效实务题
(一)分析所给素材确定答题思路
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应试者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之后,需要认真阅读,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判断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应试过程中,阅读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过程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①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②请求人补充意见和证据的时间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③针对给出的对比文件,需要关注其申请人/专利权人、公开时间以及所披露的技术内容;④分析有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请求人的主张;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情况下,是否还有通过修改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可能;⑥如果可以修改,修改过程中应试者还需要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原则、时机和方式的规定,并审时度势加以运用。
具体到本题,根据题目所给的素材得出如下结论:①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②请求人补充意见和补充证据的时间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七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③给出的对比文件1、3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为抵触申请;④请求人2010年11月15日的意见陈述第1、3、4点的理由成立,但第2点利用抵触申请来评价创造性,该理由不成立;请求人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理由成立;⑤可以采用合并修改的方式,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3、4合并为一个权利要求;⑥这样的修改符合有关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规定。
(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本申请可以通过删除、合并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这样的修改符合有关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①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吸管和封口部,所述吸管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该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封口部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所述保护部为多条挡杆。
②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多条挡杆沿吸管的径向延伸,且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分布。
(三)撰写意见陈述书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了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充分地阐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考虑或不成立的具体理由,应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所列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逐一进行答辩;②对于那些不属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没有达到相关规定的具体说明程度的请求人意见,答辩意见要有理有据,最好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作为依据来陈述意见;③对于已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首先必须对修改内容以及该修改符合相关的规定进行陈述,其次为了说明专利权的稳定性,缩短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周期,还应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就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所列各项无效宣告理由针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本书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六节和第二章第四节给出的相关推荐样式或示例进行论述。
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王某于2010年11月1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1、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3、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是在答复无效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的答辩
(1)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是专利权人本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根据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比文件2属于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来评价其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2010年11月1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第2点理由利用对比文件2来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该理由不成立。
(2)请求人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三、修改后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与CN2654234Y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内容,即“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所述保护部为多条档杆”;与CN201354321U的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2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内容,即“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所述保护部为多条档杆”;与CN1358642A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比,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内容,即“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所述保护部为多条档杆”。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单独对比时是新的,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3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属于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内装吸管的饮料容器,它包括:容器本体、吸管2和开口盖1(即封口部的下位概念),吸管2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2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该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开口盖1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
比较上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发现,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保护部为多条档杆”。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吸管过度伸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所述保护部为多条档杆”的技术特征,采用具有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带吸管的饮料容器的技术方案,可以消除饮料瓶中的吸管因弹力过大蹦出瓶外或过分伸出,引起饮料洒落到外部的弊端。因而,也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解决“吸管过度伸出”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扣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2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通过合并原权利要求3、4得到的,在该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上位概念“保护部”具体限定为“多条挡杆”,因此,克服了“保护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通过合并原权利要求3、4得到的,原权利要求4不再是从属权利要求,不存在原权利要求4中“所述保护部”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其中的“所述多条挡杆”在权利要求1中有引用基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不存在不清楚问题。
综上,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四、简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②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③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1)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①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②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③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五、简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宣告理由增加”以及“请求人举证期限”的有关规定
1.关于“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的规定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2.关于“请求人举证期限”的规定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