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______
  •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A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己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故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一截小指头。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