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正确答案】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其基本特点表现在:

(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关系。宪法结构的这种变化,同时表明了政治秩序中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价值与普遍的约束力。

(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有罢工自由的规定,增加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残疾公民受物质帮助等权利规范了基本权利的内涵。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1982年宪法坚持了基本权利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原则,注重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宪法确定了相应的物质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基础。

(4)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在基本权利与义务价值取向上,1982年宪法坚持基本权利与义务并重,并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1982年宪法的精神,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具有同等价值,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权利的必要环节与不可缺少的形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