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发生的案件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①会计和出纳岗位属于不相容的岗位,B公司由张某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不符合内部控制有关“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②B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A公司授予其销售定价权和对外投资权,属于授权不当,不符合“授权批准控制”的有关要求。
③A公司对分公司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程序不健全,没有对分公司销售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同时,对分公司资金如银行账户控制不严,不符合有关要求。
从公司内部控制的角度,A公司董事会所做的决定有以下不当之处:
①A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是董事长而不是总经理,因此,不应要求总经理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承担全部责任。
②根据授权批准控制的方法和对外投资控制的要求,公司金额较大的对外投资应该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审批,而不应由董事长一人审批。
③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只是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兼任现金日记账等账目登记工作。公司规定由总会计师统一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等不符合货币资金控制有关“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的要求。
④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应分别设立,A公司决定由销售部负责办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⑤内部审计应当有相对独立性,A公司决定由财会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违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