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异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1)构成要件方面。都要求主体为二人以上,且都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2)归责原则。两者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3)责任承担方面。一般情况下,两者都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不是必须具有意思联络;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大多数需要意思联络。
(2)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而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不确定的。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侵权行为人是确定的、具体的。
(3)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