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乙欠甲3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现查明,乙对丙享有三笔债权,其中第一笔是2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权,第二笔是10万元未到期的金钱债权,第三笔是已到期的10万元赌债;乙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于偿债,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问题:
(1)甲能要求丙还债吗?为什么?
(2)甲的债权能否全额实现?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能要求丙偿还债务。
理由:《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乙的债权已到期,乙对丙也有到期债权,且乙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给甲造成了损害,甲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
(2)甲的债权不能全额实现,只能实现20万元。
理由:《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案中,第一笔20万元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第二笔10万元债权虽合法有效,但因未到期,甲不能行使代位权;第三笔10万元赌债,虽已到期但不合法,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