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的主营业地为甲地,乙公司的主营业地为乙地。甲公司想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发现乙公司公布了数个营业性电子邮件地址。甲公司向随意挑选的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一封电子邮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乙公司随后回复电子邮件,同意甲公司的条件,愿意订立合同。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丙地,甲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丁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未指定特定的信息系统接收电子邮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
B.甲公司的电子邮件可以产生要约的效力
C.合同成立于甲地
D.合同成立于丁地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按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据此规定,乙公司虽未指定特定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但不影响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要约。乙公司作出的承诺,可以使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收件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即甲地为合同成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