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就公司法来说,若欲确定公司的法律特征,必须首先选定目标公司。不过,总结目标公司而确定的公司特征,却未必适用于其他公司。
(1)目标公司的选定
一方面,确定目标公司,有助于搭建公司法的基本结构。如果无法发现公司的共同特征,或者难以找到公司的共通规则,公司法难免沦为诸多公司法律的汇编。另一方面,确定目标公司,有助于准确适用公司法规范。在理论上,派生于目标公司的相关规范属于一般规范或者普通法规范,来源于其他公司之独特属性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范。按照优先适用特别法规范的法律适用原则,调整目标公司的法律规范将成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公司类型的一般规范。可见,立法上选定目标公司,不仅将优化公司立法的结构,还将提升公司法规范的应用性,更将节省立法成本。在选取目标公司时,立法者通常要考虑各种公司的经济影响力以及公司的成因和公司类型之间的牵连。就经济影响力来说,立法者通常要考虑各种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的比重,很少选取存续数量少、社会影响小的公司。立法者还要考虑各种公司的成因和内在牵连,寻找最具有扩张力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现代公司是伴随公司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企业组织,上市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遂成为最为典型的公司类型。正因为如此,英美公司法通常以公开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大陆公司法则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成为公司法规范的目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例外。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现代公司形式。1862年英国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它不仅创设了股份有限公司,还标志了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既是一种公司组织,也是一种融资机制,它首次实现了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分离。与以往的公司形式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划分,初步形成了决策机关和执行机构的公司分权机制。与此相伴,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转规则比较复杂,派生了诸如股东保护、公司财务信息公开等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例外。股份有限公司未必适合于中小企业,未必适合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或者家族公司,更不适合于没有融资需求的其他公司。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特优越性,并斟酌中小企业、家族企业和无融资需求公司的实际状况,德国法学家通过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创设了合同公司。从历史演进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脱胎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类型。如果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2)目标公司的法律特征
基于前述分析,可将目标公司之法律特征归纳如下:
第一,对外整体性。法人的独立性或者整体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允许以法人或者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财产独立或者责任独立不是法人独立的当然内容。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包含了很强的诉讼法因素,但却是展现公司独立性的最基本形式。如果否定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或者要求“公司”成员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就与否定公司独立性无异。拟制公司之独立性,实现了复杂交易的快速完成,是达成和完成复杂交易的简便法律工具。在公司法结构下,无论交易双方人数多寡,复杂交易被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由公司代表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交易,公司代表人决定的交易对公司成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项交易发生在公司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只要交易双方遵循合同法规定,即可快速达成交易。由于该项交易发生在公司与相对人之间,其亦可被称为“外部交易”或“合同法交易”。二是,在公司内部,公司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或其他约定比例,分担公司代表人决定的交易结果。这种发生在公司成员之间的损益分担,可称为“内部交易”或者“公司法交易”。如果公司代表人失职并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股东可通过股东派生诉讼程序,追究公司代表人的个人责任。这种建立在公司独立性基础上的双层交易结构,可以适应交易双方拥有成百上千成员的情形。在理论上,公司成员越多,双层交易结构的运行效率越高。必须看到,承认公司整体性的主要目的是简化交易,立法者也期待公司及其成员合理运用这种交易机制。如果公司及其成员滥用公司独立性,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就将背离公司独立性的初衷,难免出现否定公司独立性的裁判结果。
第二,内部的组合性。公司内部的组合,表现了某种合同或者契约的特点。如果公司成员人数较多,公司成员在经营事业问题上,很难按照传统合同规则达成一致意见,也很难按照合同理论解释公司的地位。这就需要创造一种具有替代功能的新型机制。这种新型机制不是以成员之间协商一致作为基础,它只能实现公司成员意思或者利益的基本一致,它不能实现每个成员的完全自主决定,但却能够保护各方参与者的总体利益。通过这种新型机制,法律拟制出某种“抽象的共同意志”。这种商业组合已偏离了协商一致以及合意规则,它甚至不是公司成员的共同意志,而只是某种共同利益或者总体利益。
在传统民法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是以成员结社自由为基础形成的特殊组合,多数国家长期坚持公司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公司法习惯。然而,制定法可以规定两个以上成员组成公司,但却无法强行规定两个以上成员的股权份额或者比例。“事实上”的一人公司随即产生,而两个成员以上组建公司的制定法要求必然受挫。在美国,州公司法已允许成立一人公司;欧盟公司法指令明确要求欧盟各国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我国新公司法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允许两人以上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在这种国际趋势下,公司组合性的观点自然备受质疑。笔者认为,断言一人公司不是商业组合,结论稍显匆忙。一方面,两人以上组建公司,可解释为不同成员的投资组合,或者解释为存在多个成员组合投资的可能性,无须限于两个成员同时存在。另一方面,如果根据一人公司的事实而直接否认公司的组合性,必然动摇经典公司法理论的基础,这会引起其他方面的诸多不确定性。何况,一人公司只是组合性的例外或者特殊情形,若仅因存在例外而否定既有的基础理论,难免违背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例外并存的社会科学规律。因此,简单地否定公司组合性的观点,尚不足取。
第三,组织的持续性。持续性特征是公司的重要特征,是确定组织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标志。在契约关系中,丧失能力、协议终止、重大违约、合同目的不达等,都能引起契约关系的终止。但是,组织法的功能在于塑造可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的组织体,站在稳定交易和保护相对人的立场上,需要公司组织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财产的生命周期可能远远超过自然人的生命周期,创造财产的组织体具有更长的生命,将有助于促进财产关系的稳定。公司的组织体特征能给公司成员带来实益。如组织体持续存在,就使得组织体与组织体成员的生命特征相分离,公司不因自然人生命结束而终止。再如组织体成员发生变化,却不影响公司组织体的存在,这将给公司带来最大收益并提升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品牌脱离公司成员的生命周期,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品牌价值。
第四,地位的主体性。我国学者几乎无人否认公司的主体特征。主流观点认为,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包含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三项内容。但笔者认为,公司财产和责任独立原本不是认定公司人格的标志。公司最初是裁判者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承认,而非制定法的产物。现代公司法出现后,这种局面发生改观,制定法不仅要求公司依注册而设立,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然而,公司拥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适合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现象,也可以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现象,但却无助于解释无限公司的属性。多数国家公司法承认无限公司的人格,允许无限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承认股东退出却不影响公司的存续。然而,无限公司没有实现公司财产与成员财产的隔离,没有实现公司责任与成员责任的分离。其实,正因无限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国公司法才放松对无限公司财产独立的要求。这样,独立责任其实涵盖了财产独立的内容。无限公司能够起诉、应诉,自应承认无限公司的人格,无限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也无法最终独立承担责任,却不妨碍无限公司取得人格。这说明公司人格只是主体地位的标志,与公司财产或者责任是否独立没有必然关系。我国新旧公司法均不承认无限公司的地位,学者只关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很容易得出人格、财产和责任独立是公司的标志的结论。但是,将人格、财产和责任独立视为公司特征,这种理解或许适合于解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却与其他国家的公司观念相距甚远。
第五,功能的营利性。公司是具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不属于公司。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用公司形式达到某些非商业化目的。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主要是投资者用来实现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同样也是达成某种商业目的的法律手段。因此,营利性是公司及非公司企业的共性,也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重要标志。在公司法理论上,营利性包括公司营利性和投资者(股东)营利性两个方面。公司营利性,是指公司通过营业活动获得收益或者利润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只要某种组织体是为获取赢利或者降低成本而收取费用,都可视为具有营利性;但是,某个组织体免费提供某项商品或者服务时,却并不意味着这不是营业活动。投资者营利性,是指投资者(股东)有权分取公司营业获得的利润,公司应在缴纳税款后,按照公司决议向投资者(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公司决议不分配的利润,应列为公司投资者(股东)的股东权益。两种营利性密切联系,舍弃或者偏废其中之一,都将影响到对公司本质的准确理解。一方面,公司营利是投资者营利性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者追求营利是公司实现利润的内在动力。如果投资者无意取得投资回报,公司将失去追求营利的动力;如果公司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投资者亦无法维持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公司营利性和投资者营利性并存,这是公司区别于福利企业的重要标志。在严格意义上,福利企业是旨在追求企业营利性的组织体,但企业盈余不向投资者分配,而是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这种福利企业只有企业营利性,没有投资者营利性,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公司。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