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第三人刘某侵权致使未成年人王甲左耳失聪,刘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由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王甲左耳失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的共同被告,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