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服装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境内非上市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式服装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为某市城区。2008年12月编制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利润表 2008年12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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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1 | | 58000000 |
减:主营业务成本 | 4 | | 45000000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5 | | 320000 |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0 | | 12680000 |
加:其他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1 | | 0 |
减:营业费用 | 14 | | 4000000 |
管理费用 | 15 | | 2350000 |
财务费用 | 16 | | 750000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8 | | 5580000 |
加: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 19 | | 860000 |
补贴收入 | 22 | | 0 |
营业外收入 | 23 | | 80000 |
减:营业外支出 | 25 | | 1570000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7 | | 4950000 |
减:所得税 | 28 | | 1237500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0 | | 3712500 |
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8年度有关账户明细
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营业费用”中有广告费和宣传费2500000元(能提供合法凭证);市内销售分公司2008年度房租费200000元;样品费600000元,其余为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其中样品为领用的本公司生产的各种款式的服装(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600000元,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2.“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200000元;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费150000元;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金180000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劳动保护费中有一部分是给车间生产工人发放的自产工作服,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20000元,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3.“财务费用”全部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结算费用。经市核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新生产车间的建造,其相应的利息为1160000元。新生产车间已于12月份投入使用。
4.“投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投资的甲公司(居民企业)董事会决定分配的利润360000元;二是将原持有乙联营厂的股权转让增值500000元。经审核,甲公司的投资分利款当年并未收到;原对乙联营厂以货币资金投资700000元,拥有30%股份,2008年6月以1200000元转让,转让时乙联营厂财务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1000000元。
5.“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布料销售,未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8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
6.“营业外支出”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办公室捐建希望小学1000000元;二是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被劳务部门处以罚款180000元;三是订购的一批布料因国外订单取消而不再购进,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金;四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0000元。
7.“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2000000元(人均月工资2500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400000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24000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同时又另行列支工会活动费40000元。经审核企业雇用12名残疾人员,支付其工资总额合计190000元。
8.“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等短期借款外,其中有一笔发生在2008年4月,股东张某借款250000元尚未归还'经审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张某因购置住房资金不够向公司的借款。假定其他的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
[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纳税调整
(1)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不含税售价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200000元(800000-600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超过税法扣除标准,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扣除限额=58000000+800000+80000÷(1+17%)]×15%=8830256.41(元)>2500000元。实际发生的房租费也允许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905658.12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58000000+800000+80000÷(1+17%)]×5‰=294341.88(元),实际发生额的60%=1200000×60%=720000(元)。则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94341.88元。
超过标准部分=1200000-294341.88=905658.12(元)
自产货物用作劳动保护支出,属于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他支出都允许税前扣除。
(3)用于建造新生产车间的贷款利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通过折旧方式扣除,当年度尚未计提折旧),应纳税调整增加160000元。
(4)被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分利,属于当年收益;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整减少36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边角布料销售,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调整会计利润,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80000÷(1+17%)×17%=11623.93(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93×7%=813.68(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1623.93×3%=348.72(元))。因补缴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调整减少12786.33元(11623.93+813.68+348.72)。
(6)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388334.36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4950000+160000-12786.33)×12%=611665.64(元);
超过标准部分:1000000-611665.64=388334.36(元);
违反劳动法规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80000元(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250000元。
(7)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20000元。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14%=280000(元);
超过标准部分:400000-280000=120000(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2.5%=50000(元);
超过标准部分:80000-50000=30000(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40000元(2000000×2%)实际取得收据是24000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允许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拨缴工会经费外发生的工会活动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40000元;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应纳税调整减少190000元。
(8)股东借款未影响损箍,与企业所得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