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本身,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所负债务。可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这类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6条,其适用条件如下: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应关系。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有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债务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其适用条件如下: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③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④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于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其适用条件如下:
①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④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