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40万,对外招标。甲冒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利用职权将40万元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向乙支付了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50万元的工程余款。乙找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乙遂送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情后,打电话给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贪污罪和受贿罪。甲是负责扶贫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扶贫工程项目,非法占有了虚高工程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负责验收时,公然索贿,在收受他人财物后才进行验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构成行贿罪。乙为了促使甲验收工程,以获得工程余款,在甲索贿的情形下送给甲钱财,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甲的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甲使之产生恐惧,并向自己交付1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解析】《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贪污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比例降低,但是生刑越来越重。学者一般认为人类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不能因为财产损失而剥夺人的生命。近些年对于《刑法》的修改大幅度减少了死刑的数量,就是出于这种考虑。贪污罪虽然没有取消死刑,但是通过终身禁止制度可以大大减少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和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到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成立行贿罪,要求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模式是:勒索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钱财——行为人取得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