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对于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
2例次
4例次
5例次
6例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