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______
  • A.代表人诉讼案件
  • B.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C.公益诉讼
  • D.特别程序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AB正确。《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正确。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