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梁某系浙江省某乡农民,家有披屋一间。1997年11月,经乡人民政府批准,领取了建房许可证后,梁某开始拆除该披屋,准备按许可的四间建房。但东面邻居林某却以梁某在距其房一米左右的地方挖土筑地基,会导致自己屋基下沉为由进行阻止。此时梁某已经打好了地基浇筑了地梁,并置备了建筑材料,因此双方互不相让产生纠纷,经乡政府多次调处未果。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因乡政府已经撤销了颁发建房许可证的行为,因而林某不能再起诉一个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林某不可以起诉乡政府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梁某可以起诉。因为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4项的规定,梁某处于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人的地位,依法享有原告资格;林某应作为第三人。作为相邻权人,人民法院对乡政府撤销建房许可证的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影响着其相邻权能否获得保护,因而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虽然乡政府颁发建房许可证的行为已经过了起诉期间,但乡政府的撤销行为的起诉期间未过,因而作为信赖人的梁某对乡政府撤销建房许可证的行为享有原告资格。林某此时可以作为第三人。因为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利益是的诉讼资格问题,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信赖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撤销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那么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