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6年7月2日,美国依据DSU第4条和TRIPS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理由是印度没有给予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违反了它根据TRIPS承担的义务。1996年7月27日美、印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11月7日美国要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以审查它所提交的事宜,1997年2月5日由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成立。1997年4月15日和5月13日专家小组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在第二次会议后给予各方机会,就美国在第一次会议上依TRIPS第63条的要求发表各方的书面意见。1997年6月27日,专家小组做出了临时报告并分发给各方,报告认为印度违反了其承担的TRIPS第63条第1、第2款(关于透明度)、第71条第8款(关于建立“邮箱”制度)以及第70条第9款(关于建立“授予独占销售权”制度)的义务。对此,美、印双方均未提出再次举行会议只有印度要求专家小组重新审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1997年10月15日,印度向DSB提起上诉,并于10月27日提交了上诉报告。11月14日,美国和欧盟也分别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和第三方材料。1997年11月14日,上诉庭举行了口头听证会,在会上双方及第三方均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并回答了相关提问。在分析听证会上各方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上诉庭于1997年12月19日公布其终局报告,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第63条第1、第2款的调查结论,同时维持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调查结论。1998年1月16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以及经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对上诉庭的报告,争端双方同意执行期为15个月,到1999年4月16日止。1999年4月28日印度通告了它执行专家小组报告的情况,宣布它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专家小组建议的保护机制。
请根据案例分析:本案涉及TRIPS协议中关于专利保护的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本案主要涉及TRIPS第27条、第六部分对药品和农用化工产品特别规定的“过渡性安排”以及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对过渡性安排的限制性规定。
(1)TRIPS第27条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或条件,对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能获得专利。而且,专利的保护和专利权的享有,不能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或在本地制造,而有任何歧视。成员可以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不授予某些发明以专利权。并且还可以制止在其领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只要这种排除并非仅由于该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此外,各成员还可将下列各项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a)为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所用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b)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
(2)TRIPS协议在第六部分对药品和农用化工产品特别规定了“过渡性安排”: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据TRIPS规定必须扩大其产品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那么它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第二部分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可再延迟5年,即总共可延迟10年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但是,如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某成员尚未在医药化工产品及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保护上,符合协定第27条(即专利保护的客体)规定的义务,那么,即使该成员属于可以享受协定第六部分过渡性安排的发展中国家,其也应根
据协定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建立所谓的“邮箱制度”和可授予“独占销售权的制度”。
(3)TRIPS第70条第8款规定:“如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某成员尚未在医药化工产品及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保护上,符合本协定第27条(即专利保护的客体)规定的义务,则该成员不论协定第六部分(即过渡性安排)如何规定,均应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规定出使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案可以提交的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原先专利制度不保护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成员,即使根据协定:“过渡性安排”可以延迟承担授予这些产品专利的义务,但也应在1995年1月1日即建立一个“邮箱”,存放这一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保证存放中的申请不会丧失新颖性。一旦这些国家的专利法开始保护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存放在邮箱中的专利申请就可以立即进入专利审查阶段。
(4)TRIPS第70条第9款规定:“对于已由其一成员批准专利并且已在该成员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其他成员均应授予其在本国境内的‘独占销售权’,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根据协定‘过渡性安排’尚不承担授予这些产品专利的义务。”TRIPS规定“独占销售权”的期限是获得市场准入后5年,或是持续到该产品的专利申请被授予或被驳回之日,两期限以较短的为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