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由各省督抚有权判决并执行的案件是( ).
笞杖刑案件
徒刑案件
流刑案件
死刑案件
在清朝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府逐级审核,最后督府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批复。至于死刑重案,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