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6年卷二第25题)张某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某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应获得注册,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张某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下列哪种措施?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其救济程序为异议。缺乏显著性属于绝对性理由,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C、D错误,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