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范围
[解析] A.根据《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中规定:“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故选项A错误。
B.C.D.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选项B、C、D是为了消除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选项B、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