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同时乙对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甲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案件由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丙不认为乙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C.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
D.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A
B
C
D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的是代位权。代位权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一样,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债权人甲行使代位权的是由于债务人乙的不作为引起的,次债务人丙并没有过错,因此丙的地位不应当因为代位权的行使而遭到贬损,故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代位权的行使源于债务人的不作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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