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所谓过错,与传统刑事罪过的概念相类似,指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由于它能促使个人活动不必动辄得咎,所以有利于企业的活动和经济的活跃,这一原则被强调个人自由的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视为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继承和发扬,与“契约自由”、“无限私有权”并列,成为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对于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成的事故和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错推定论应运而生。
   客观过错论指以某种行为标准而非行为人的特殊心理活动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这种行为标准被形象地称为“良家父”或“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即为过失;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但它仍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论据,依然不能摆脱过错责任的局限性。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德国法称为危险责任,普通法国家称为严格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也不必推定加害人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解决工业化社会中的一系列新型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挑战和难题而设立的新型民事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仅局限于传统自然法学公平正义标准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明显带有社会法学的色彩。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各国环境法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是:首先,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且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其次,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以了解污染的原因,更难以取得充足的证据,也就难以证实排污者的故意或过失;再次,无过错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多是营利者,如果因加害人无过错或不能证明其有过错,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异于放纵图财害命。因此,无过错责任很快成为当代各国环境法新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如森林资源、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乡环境等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