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是A市的家具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乙处借了4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家具,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甲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乙要求甲还钱,甲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乙向法院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40万元,法院受理了乙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甲的诉讼地位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甲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甲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甲对于乙和丙的诉讼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相应地,选项A、C、D都不正确。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般来说,如果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那么主债务人应当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