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 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 在租赁期间, 乙缺钱花, 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 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
《民法通则》 第 78 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 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 第 230 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题中, 甲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但因为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承租公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