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游手好闲,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供自己享乐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给自己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于是,钱某在赵某的示意下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用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齐指甲根部切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小卖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示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准备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小命不保。”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赵某、钱某、孙某抓捕归案。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 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和放火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①赵某为了索要钱财,故意制造伤害“事实”并先后让钱某、孙某给其父亲打电话索取钱财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赵某于1999年4月4日盗窃李某家5000元现金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是在赵某尚不满16周岁时实施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在盗窃李某家现金后的放火行为,事实上已然危害了公共安全,应构成放火罪。②在赵某实施的诈骗行为中,孙某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有一定的分工,故而孙某与赵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孙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③钱某虽然按照赵某的示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赵某被警察带走了,但是赵某并没有告诉钱某打电话的目的与实情,赵某事实上并不知道赵某诈骗的犯罪意图,因此不能形成诈骗罪的共犯,钱某打电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钱某于1999年3月3日参与实施了一起绑架案,并分得赎金3000元,但钱某在实施该绑架行为时未满16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问答题 本案中的犯罪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①赵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赵某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放火罪行,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①孙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只是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因而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②孙某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孙某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孙某构成了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