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4年初,位于长江上游的一级支流的沱江附近的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行政许可,擅自进行1000吨的合成氨以及氮加工装置的技术改造。改造完成后仍未经环保部门批复,进行试生产和投料生产,由于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导致高浓度的氨氮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沱江,废水中的氨氮超标甚至高达一百多倍,造成沱江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给流域内的成都、泸州等五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演变成我国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 经法院审理,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处处长等有关责任人员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3万元、4万元。 问:(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程序,分析上述案例中的环评过程的违法行为。(4分) (2)根据案例, 简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6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